《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明确指出:“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要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各类项目建设。在各级风景名胜区内应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保护性基础设施的,必须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专门的建设方案,组织论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审批。要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破坏性开发建设等问题。”
为此国务院要求“抓紧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国城乡规划建设情况的动态监测”。作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建设部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通知要求 “建设部应在2003年底前实现对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特别是其核心景区的各类开发活动和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建设部于2002年11月启动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1、技术特征
系统以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监测对象,综合运用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MIS技术、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采用遥感、地形、规划数据比对和专家判读的方法,实现大范围、可视化、短周期的动态监测,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科学依据。系统由部、省、景区三级子系统及管理平台四部分组成,采用了C/S和B/S混合结构,用于实现建设部部、省级主管部门对景区规划建设情况的三级动态遥感监测和网络化监督管理。系统总体框架见下图:

2、主要功能
三级监管子系统实现了对景区规划建设动态遥感监测数据的部级审核下发、景区核查填报以及对核查结果的省级初审、部级复审的业务流程,并提供直观灵活的可视化汇总统计和自动专题分析;监管系统管理平台为三级监管子系统提供监测核查数据网络传输服务以及核查结果公示渠道,同时也服务于三级主管部门间其他日常办公业务。
产品特色功能界面如下:
(1)监测数据案卷式管理,业务审批流程化

(2)主要功能一键式操作,方便领导审批

(3)多地图窗口灵活配置,方便多期影像、规划等比对查看

(4)监测核查多源数据集成(现场视频、照片、资料文档等)

(5)三级监管信息网络传输

3、应用领域
该产品目前应用于建设部对全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业务,自2002年底启动试运行以来,2003年底完成了首批对19个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的部署监测,目前,已在187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7个省级主管部门和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安装并投入业务化运行。